【字体: | 大 | 中 | 小 | 】 |
近期,郑爽天价片酬、日均薪酬208万,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等问题不断引发社会热议。其实,早在2017年,多家行业组织联合发表声明,提出演员总片酬不应超过剧目总成本40%,主要演员片酬不能超过总片酬的70%。2018年6月,范冰冰事件过后,中宣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和电影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将行业组织建议的“40%和70%限酬”写入规定。广电总局又将综艺节目加入“限酬”适用范围内。2019年,中广联再次重申“限薪令”,要求行业进行自查,违反者或永久取消播出。
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逃税漏税现象屡禁不止,相较于内地,香港艺人则很少暴出偷税等问题。
一、香港地区的有关规定
1.在港必须缴纳薪俸税。香港主要税种包括入息税、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期限及税款征收、印花税。依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条,除非条例另有规定,任何自然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产生或得自因为香港的雇佣所得,均需申报及支付薪俸税。目前香港实行累进税率和标准税率两种税制,只需缴付税项较低的一方,个人年薪最少达2,022,000港元才需以标准税率课税。因此,对于港星而言,不管收入是由本人收取,还是由演出公司、交响乐队、俱乐部、演出经纪人、明星公司或演出团体等收取,都将按收入来源缴纳税款。
2.专门法规监管跨境明星。近年来,港人北上发展也成为了大势所趋。由于两地税法不同,为了堵住漏洞,针对跨境工作的税务问题,有一部法规专门做出规定,即《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税收安排》)。《税收安排》中明确规定,对表演活动所得承担跨境纳税义务的“演艺人员”仅限本人。“演艺人员”的范围不包括随行的行政和后勤人员,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及流动演出团队的运送人员等。
3.收入的来源地缴税。根据《税收安排》规定,艺人取得所得的征收原则是由来源地独占征收权。香港明星在香港工作就按香港的税法缴税,如果在内地从事演艺活动,不论是否在内地停留超过183天,都要在内地按内地税法缴纳税款。按照规定,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后,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政区税收中抵免。
香港地区的做法,为演艺圈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明星们也能做到有规可依,相较于内地的演艺圈,由于市场和资本运作体量庞大,法制上的不健全,给了明星们很多的“操作空间”,为其“合理的偷税漏税”提供了温床。
二、相关建议
1.在演艺行业全面使用“数字货币”,保证数字货币的可追踪,方便监管资金的使用和流向,增加洗钱的难度。
2.行业协会联合爱奇艺、腾讯、优酷等视频制作公司,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等短视频网站和全国知名影视制作公司等,由他们集体提出了限制明星天价片酬,从根上把明星的片酬降下来。
3.目前,“限薪令”只包括《通知》和广电总局60号文,且内容只局限于40%和70%的限酬比例。有关部门可以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加强执行力度。
4.公开明星收入和纳税申报,让普通大众也能查询明星的实际税款,况且明星本来就是公众人物,理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5.税务部门要主动、经常性核查明星收入,主动收税。同时加大打击和处罚的力度,提高明星的违法成本,执法必严才是限薪令起作用的必要保障。
6.将受过处罚和失信的明星列入演艺黑名单,一旦发现将终身取消其在所有电视、新媒体、短视频网站的出镜,进行全网封杀。
7.共青团、青联、妇联、各大高校等组织发出联合倡议,引导和提高明星及其粉丝的“依法纳税”等思想认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不仅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更应遵纪守法,带头依法纳税,严守道德底线和社会规范。
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