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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婧:谨防部分粉丝集资应援行为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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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大娱乐网络平台推出了多个通过观众投票产生偶像团体的选秀节目,国内偶像经济伴随着粉丝群体的扩大而不断发展。根据节目赛制,选手的去留取决于选手获得的票数。由于该类网络平台每一账号投票数是受限制的,为了支持自己喜欢的选手,观众会通过购买赞助商产品或视频网站的定制卡等方式额外取得投票资格,且粉丝自发的组成群体组织“后援会”等通过第三方集资APP平台例如“摩点”、“owhat”等进行自发的集资众筹,并由后援会进行统一收集并统一用于偶像应援,集资众筹金额多达上千万。

  此类粉丝经济而产生的集资现状存在诸多问题与风险,具体如下:

  1.法律监管缺位:粉丝集资众筹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属于法律盲区,从法律角度理解其应属于一种附条件的捐赠行为,且存在委托“后援会”代理的法律特征,并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因缺乏相关行为的具体监管法规,在集资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透明、发起人欺诈、侵占财产等行为。

  2.维权基础缺失、途径匮乏:由于涉及的集资对象广泛,总体金额大但单体金额可能较少,“后援会”等发起人身份不明确且难以核查等原因,若发生上述集资过程的欺诈、侵占等违法行为,参与集资的粉丝通常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仅能从道德和舆论层面进行维权。

  3.粉丝群体低龄化:由选秀节目衍生而来的粉丝群体呈现低龄化趋势,多数以未成年学生以及刚成年的大学生为主,这一粉丝群体大部分无经济收入,其消费观、价值观亦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发生盲目消费、大额集资等行为,学生通过贷款方式取得资金用于集资的新闻并不少见。虽然第三方软件平台会标注限制未成年人参与,但因平台未采取实名制认证,且部分未成年人亦会通过提供家长等其他个人信息登录,在实践中较难实际管控未成年集资行为。

  对此,建议:

  1.以签署电子合同的方式明确发起人、集资参与人、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关系。建议出台相关法规强制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集资的发起人应与集资参与人签署电子版资金募集和使用三方协议,以电子签署的方式在粉丝实际支付资金前进行实名签署,并就三方协议出台指导性的合同指引。签署前述协议可以进一步明确集资发起人、集资参与人以及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关系,并为发生违约时受损方进行维权提供充分的法律基础。

  2.压实第三方集资平台的监管责任。第三方集资平台作为粉丝集资平台的途径,建议出台法规加强该平台对集资发起人以及集资参与人的身份审核,要求对集资发起人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核(可以参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标准),且定期上传和公示资金使用明细,禁止发起人以变相销售产品的方式规避监管;同时明确要求所有参与人进行实名制个人注册以及采用实名制资金支付渠道,加强第三方平台的监督责任,对监督不利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3.加强选秀节目投票渠道的监管。作为粉丝集资行为的主要源头之一,建议加强对节目出品方的管控,要求其对节目设置的投票渠道进行整改和监控,考虑采取实名制等方式限制观众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票,减少大量通过购买账号、投票卡等方式进行投票的行为,从而在源头上遏制粉丝集资的目的。(市政协单篇采用,报送全国政协)

   日期: 2021-07-02